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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自由型家庭保险条款
该条款由两个主险条款和四个附加险条款组成:
1、家庭安宁险:(同“新世纪关爱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家庭安宁险);
2、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同“新世纪关爱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条款”);
3、现金、金银珠宝饰品盗窃险(附加险):(同“新世纪超越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现金、金银珠宝饰品盗窃险附加条款”);
4、有线电话费意外损失险:(同“新世纪温馨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有线电话费意外损失险)
5、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
6、助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负赔偿责任:
保险自行车行驶在规定区域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携带的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中午十二时起至期满日中午十二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六条
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伍元整。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的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交通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的伤残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核对,并根据保险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核实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伍拾元整。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
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对象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均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保险助动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助动自行车的车身损坏及失窃;
2、助动自行车上所载物件的损坏及驾车人员或携带人员的伤亡;
3、被保险人及驾车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酒后驾车或带人驾车所造成的损失;
4、无证驾车或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擅自驾车所造成的损失;
5、因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壹年,自约定起保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十二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及其驾车人员应当做好保险助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助动车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3、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及相关助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4、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1、保险助动自行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的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核对,并根据保险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核实赔付。
3、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5、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6、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贰佰元整。
7、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8、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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