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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产保险|机器损坏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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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产保险|机器损坏综合险

    

机器损坏综合险条款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四)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五)物理性爆裂。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超负荷运行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五)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六)火灾、爆炸及各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一)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 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 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 退费35%;
  十二个月, 退费50%;

  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现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三)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标准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的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它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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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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