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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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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分红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分红保险与其他险种的区别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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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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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4)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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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5)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x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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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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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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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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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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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7)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6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