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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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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保险|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235)

 

  险种特色:
(1) 定额给付,不与任何医疗保障制度冲突;
(2) 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津贴性质,作为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减轻由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3) 保障范围较全面,基本涵盖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疾病;
(4) 使企业以小额.稳定的保费支出转移巨大的医疗费用风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二)严重恶性肿瘤(三)慢性肾衰(尿毒症)(四)重要器官移植(五)瘫痪(六)脑中风(七)冠状动脉搭桥术(八)严重烧伤(九)暴发性肝炎(十)主动脉手术(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十二)多发性硬化(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失明(十五)良性脑肿瘤(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十九)肝病末期(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保险费率:

每万元保额 单位: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16

11

8

41

53

45

17

11

8

42

59

50

18

11

8

43

66

54

19

11

8

44

73

59

20

11

8

45

80

63

21

11

8

46

87

68

22

11

8

47

94

72

23

11

8

48

100

77

24

11

8

49

107

81

25

18

15

50

124

89

26

18

15

51

141

96

27

18

15

52

158

104

28

18

15

53

175

111

29

18

15

54

191

118

30

20

17

55

208

126

31

22

19

56

225

133

32

24

21

57

242

141

33

26

23

58

259

148

34

28

26

59

275

156

35

31

28

60

296

172

36

33

30

61

316

188

37

35

32

62

336

204

38

37

34

63

357

220

39

39

36

64

377

236

40

46

41

 

 

 

          注:本费率为基准费率,本公司可依据团体保险核保规则进行调整。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投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限制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60周岁,若该团体属续保性质,可放宽至64岁。0岁是指出生满30天并已出院婴儿。
 2、森氏病的最高投保年龄为59岁,若超过59岁,则在特别约定中注明:帕金森氏病为除外责任。
  (二)投保人数限制
  最低投保人数8人。
  (三)投保金额限制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最低不得低于1万。
  (四)被保险人告知声明书及体检规则

投保人数 /年龄

0—40

41—50

51—64

8—20

一律告知/免体检

一律告知/10万

一律告知 /一律体检

21—100

免告知 /免体检

5万/10万

一律告知/5万

101—300

免告知 /免体检

10万/免体检

5万/10万

301以上

免告知 /免体检

15万/免体检

10万/20万

   说明:
   1、被保险人的保额超过上述保额时须提供告知声明书/作体检。
   2、体检时被保险人应带身份证及体检通知书,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心电图、尿液分析、胸片、B超。
   3、被保险人提供告知声明书后,经核保若有需要得加作体检,体检项目由核保人员确定。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低缴费、高保障,一旦在手,大病无忧。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235)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235)举例:
  某公司员工,女,年龄40岁,公司为其投保《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万元,共交保险费84元,若她在投保三十日后至一年内初患保单内规定的重大疾病,则可得赔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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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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