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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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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分红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分红保险与其他险种的区别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1

条款订立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2

特别利益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5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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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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