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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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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主险合同任一被保险人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之日起本特别利益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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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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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别利益条款的保险期间为
60天。自约定生效之日开始,至第60天的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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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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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特别利益条款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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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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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险合同的两个被保险人在
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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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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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别利益条款生效之日起
60天内,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投保我们当时指定的终身寿险,但投保时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新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时,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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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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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特别利益条款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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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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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特别利益条款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特别利益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特别利益条款;对于本特别利益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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